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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9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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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 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次按聲請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 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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