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25

給付借款等更正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鄭昭豊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本院 裁定(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九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乙○○,應更正為上訴人鄭昭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