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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7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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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梁永章   聲 請 人 乙 ○ 右聲請人因與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本院 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 情事,始為相當,若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理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 明再審理由。查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九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第三審上訴, 係以: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僅就原審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法 規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 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非合法為理由。茲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按第二審法院忽視免 為假執行之聲請,既不得聲請補充判決(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更不得以判決有脫漏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又原告之訴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 之原則,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聲請意旨雖稱前訴訟程 序第二審判決脫漏宣告免為假執行云云,然既不得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確定裁 定未予斟酌,並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至原第二審判決依職權認定本件並無違反一事 不再理之原則,本係法院依職權應調查事項,自不得指其為任作主張,原確定裁定未 予說明,並無不合。又第二審判決理由矛盾而不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第三審法院原 不得予以廢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原確定裁定未予指明, 亦不得指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綜上所述,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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