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07

清償借款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九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本院 裁定(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 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六 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七 日,算至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始 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