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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13

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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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 林 雄 卿       林 彥 卿       林 衍 卿       蔡林淑卿 右聲請人因英林貞卿與林偉卿等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之當事人,應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及該裁定效力所及之人為限。查本件 聲請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其效力所及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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