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27

拆屋還地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 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強 制執行。惟查聲請人之聲請再審,業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以裁定予以駁回 ,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