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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05

異議之訴再審聲請停止拆屋還地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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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位濱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異議之訴再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拆屋還地強制執行,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者,以該再審之訴,尚未裁判確定者為限,倘已判決駁回 該再審之訴時,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理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甲○○間拆 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民執速字第七一四六號),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其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 判決予以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雖對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一號駁回其上訴 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經本院認為無理由,而判決予以駁回,則其聲請定相當 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自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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