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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11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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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二 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未依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 再審程序裁判,合先敍明。次按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 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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