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19

損害賠償請求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3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乙○○         丙○○         賴欣仁         賴欣維   兼 右三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阿花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雖以: 聲請人乙○○、丙○○、賴欣維均無謀生能力,端賴聲請人張阿花每月月入約新台幣 一萬五千元維生,又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云云為論據。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