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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02

返還價金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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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本 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甲○○所載住址台北市○○區○○路一○九○巷十 二弄十號三樓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一九○巷十二弄十號三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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