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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15

確認拍賣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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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七日本 院判決(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年台上 字第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 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 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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