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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22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更正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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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二十八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表示者 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乙○○等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情形,聲請人執其未能依該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由,聲請更正,依 上開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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