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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29

本票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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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合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 月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 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 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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