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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04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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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對甲○○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公示送達係應送達之文書有法定不能送達之情形時,將該文書,依法定程式公告, 於一定期間經過後,擬制其已為送達之制度。是以應送達之文書能送達者,自不得為 公示送達。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甲○○之本院八十四年度台 上字第二○九一號判決正本,業經囑託外交部送達甲○○收受,有該部覆函及送達證 書、掛號信件回執在卷可按。聲請人聲請對之公示送達,自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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