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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07

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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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林 雄 卿       林 彥 卿       林 衍 卿       蔡林淑卿 右聲請人因英林貞卿與林偉卿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 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之當事人,應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該裁定效力所及之人為限。經查本 件聲請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其效力所及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 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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