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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07

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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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 林 雄 卿       林 彥 卿       林 衍 卿       蔡林淑卿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偉卿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 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 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提起「抗告」之方式,而未以聲請再 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 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 台聲字第二六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該裁定違背法令,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 法定再審原因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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