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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08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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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一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 第三二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 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 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吳 正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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