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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2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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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二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蘇燕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連開春(住台灣省台北縣三峽鎮○○路一三六巷一六弄四號)、連育萍(住 高雄市○○○路六號六樓之一)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廿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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