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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9

返還土地強制執行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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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 乙○○       甲○○ 右聲請人因與國立台灣大學間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 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 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雖經最高法 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四五四號判決伊敗訴確定,相對人並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 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五二二六號)。惟聲請人 已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停止執行云云。查聲請人對於本院前開確定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 予以駁回。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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