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12

租佃爭議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5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九號   聲請人 乙 ○ ○       甲 ○ ○       李 仁 利       李 仁 華       黃李碧里 右聲請人因與丙○○等間租佃爭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修正前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 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法 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無非以:伊與相 對人間租佃爭議強制執行事件,業經相對人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執行通知並進 行測量工作,惟伊已對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即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六號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得聲請停止執行云云,為其論據。然查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 判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聲 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