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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28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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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丙○○         甲○○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乙○○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 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對於被上訴人乙○○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徐 璧 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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