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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1

國家賠償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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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乙 ○ ○         甲 ○ ○         黃 靜 萍         黃 啟 昌         黃古梅妹   被 上訴 人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雄   訴訟代理人 曾丁壽律師   參 加 人 空軍油料大隊   法定代理人 楊金川   參 加 人 空軍第二油料中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在   參 加 人 景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鳳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六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景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鳳麟」應 更正為「董鳳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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