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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6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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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乙 ○ ○        丙 ○ ○        周 瑞 煌        周 淑 惠        周 淑 靜        周 淑 蓉        周 淑 韻        陳周芙美   被上訴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乙○○、丙○○、周瑞煌變更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號民事判決對於上訴人乙○○、丙○○、周瑞煌 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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