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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7

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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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四月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六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案由欄「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應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洪 根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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