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7
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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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四月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六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案由欄「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應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洪 根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