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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19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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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榮星   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律師         蘇俊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 ○         甲 ○ ○         張洪淑瑛         李 金 上         施 秀 蘭         曾李金箱         黃 瑞 敏         蔡 愛 智         卜 美 月         陳 明 招         常 濟 民         張 慶 雄         陳 肇 輝         周 麗 雲         蔡曾靜枝         吳 敏 雄         范 聖 嫺         蔣 琨 璋         江  巍         陳 榮 方         蔡 沛 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 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三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正本附表四關於請求給付之金額欄記載為新台幣四萬五千八元者,應更 正為新台幣四萬五千八百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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