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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08

給付違約金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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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 上訴 人 丞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玉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張玉美為被上訴人丞府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固規定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然該法定承受訴訟人若不為承受之聲明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丞府建設有限 公司已更名為丞府企業有限公司,公司設董事長、董事各一人及股東三人,董事長林 國良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死亡,尚有董事林張玉美等情,有被上訴人陳報狀 、遺產稅繳款書、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八十五年七月四日(八五)建一字第八五三一三 七二一號函及所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公司原法定代 理人林國良死亡而當然停止,自應由該公司尚生存之董事林張玉美為其法定代理人, 林張玉美以無法召開股東會推選董事長為由,拒絕聲明承受訴訟,難謂有理,爰由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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