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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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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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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再 抗告 人 甲 ○ ○         丙 ○ ○         陳 和 國         陳  英         賴 陳 幼         陳  珠         陳 允 賜         陳 允 杉         陳  雪         陳 樹 結         陳 章 成         陳 錦 成         陳 庚 寅         陳 註 文         陳 助 結         陳 啟 仁         陳 清 惟         陳 和 成         陳  便         陳 甲 壹         陳 清 安         陳 清 和         陳 火 孟         陳 五 常         陳謝素卿         陳 榮 照         陳 金 泉         陳 明 章         陳 曆 新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  月   再 抗告 人 陳 永 川         陳 炳 華         陳 來 成         陳 溪 發         陳 詩 祥         陳 張 桔         黃 進 源         陳 乾 元         陳 金 騫         陳 永 裕         陳 永 輝         陳 永 上         陳 金 城         陳 武 雄         陳 火 容         陳 火 國         陳 炎 鑾         陳 坤 益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 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再抗告人「陳茂雄」應更正為「陳武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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