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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09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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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對於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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