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11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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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三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莊志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相對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應將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九號裁定正本對相對人莊志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