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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20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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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水源   被 上訴 人 加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上訴人眾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理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施水源為上訴人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如珍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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