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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20

遷讓房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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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四一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乙○○等與林素珍等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變更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六號裁定正本對於再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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