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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08

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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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決對於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梁 松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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