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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4/25

給付買賣價金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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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   上 訴 人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曉峰   被 上訴 人 南崗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春 右當事人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二號)其勝訴及假執行部分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查本件第一 審判決係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且其中超過新台幣一百十二萬三千五百二十五元及其 利息部分之請求,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 在案。是此部分上訴人並未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竟對此部分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 訴,自有未合。次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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