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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4/30

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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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台灣省政府   法定代理人 宋楚瑜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 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台灣省 政府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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