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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5/15

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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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三號   上 訴 人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由豪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杜淑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展靜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臺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查上訴為不服原審法院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原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 要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部分,上訴人係 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乃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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