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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5/29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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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二號   上 訴 人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上 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石吉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八日臺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為當事人不服下級法院之裁判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若下級法院之裁判 對某當事人並無不利之情形,該當事人即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附 圖所示B部分房屋,原審係判命同案被告朱菜蝦應將房屋拆除,返還基地與被上訴人 ,並未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上訴人對於原審該部分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楊 鼎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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