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09

給付退休金(給付薪津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聯合國同志會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給付薪津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勞上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五十三年九月三日起受上訴人僱用為職員,詎上訴人突 於八十三年四月一日將伊解僱,伊即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 十七條規定,申請退休。因上訴人尚未制定退休金給付辦法,自應類推適用勞動基準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給與退休金。伊在上訴人處工作年資三十二年,退休金給與標準為 四十五個基數,又伊申請退休時之月平均薪資扣除不休假獎金及端午、春節、中秋節 獎金後為新台幣(以下同)二萬五千四百四十二元,故上訴人應給付之退休金為一百 十四萬四千八百九十元等情,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起訴時聲明請求給付一百四十五萬五千三百九十元,經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訴, 上訴人上訴第二審後,原聲明請求給付七十二萬七千六百九十五元,嗣再擴張聲明請 求給付一百十四萬四千八百九十元)。 上訴人則以:伊所有經費向由行政院外交部補助,嗣因補助中斷,經費短缺,且被上 訴人已達七十二歲高齡,故於八十三年四月一日予以解僱,並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資 之資遣費,且伊未制定退休辦法,被上訴人主張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於法無 據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被上訴人主張其自五十三年九月三日起即在上訴人處任職,迄至八十三年四 月一日為上訴人解僱等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被上訴人離職時, 上訴人發給被上訴人相當於一個月之薪資二萬五千四百四十二元,亦為兩造不爭之事 實。次查上訴人為一社會人民團體,有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而依社會團 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專任工作人員退休,由各社會團 體發給一次退休金,由各社會團體訂定給付標準。上訴人雖迄未依該辦法制定退休金 給付辦法,惟查被上訴人年逾七十歲,在上訴人處任職期間長達三十年又六個月,依 公平原則,應認仍得領取退休金。又上訴人曾為被上訴人投保勞工保險,並按月扣繳 被上訴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有上訴人不爭執其為真正之員工薪津明細表在卷可稽,是 被上訴人之身分較接近勞工,故其退休金給付標準,應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有關規 定。查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年逾七十歲為由將其解僱資遣,自應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認係經上訴人予以強制退休,是被上訴人是否申請 退休,即無加以審認之必要。至關於退休金之計算,因勞動基準法於七十三年七月三 十日公布,同年八月一日施行,被上訴人之工作年資應自勞動基準法施行後起算,即 自七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離職日即八十三年四月一日止,計九年八個月,依該法第五 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被上訴人可得二十個基數之退休金。被上訴人主張其退休 時一個月平均工資扣除不休假獎金、端節、春節、秋節獎金,為二萬五千四百四十二 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以此數乘以二十,計五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元,再扣除被上訴 人已領取之二萬五千四百四十二元,餘額為四十八萬三千三百九十八元,被上訴人請 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在此範圍內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因而廢 棄第一審就此範圍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就此部分所為之聲明。 按政府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勞動基準法, 且為免流於浮濫,並限定其適用對象之勞工所屬事業範圍(勞動基準法第三條)。上 訴人既非該法適用範圍內之事業單位,被上訴人退休自無適用或類推適用該法規定之 餘地。原審認被上訴人得類推適用該法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退休金,非無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