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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26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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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   上 訴 人 林 次 郎         林 武 雄   被 上訴 人 華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關和彥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 院判決(八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第二審判決所列之當事人始得為之。本件上訴人非第二審判決 所列之當事人(原法院係以其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 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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