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23

返還價金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   上  訴  人 楊文獻   訴 訟代理 人 許士宦律師   被 上 訴 人 郁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何春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二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 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對 於第一審判決並未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原第二審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復係 維持第一審判決,依上開規定,上訴人自不得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 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