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15

離婚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5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家上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 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請與上訴人離 婚,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係受勝訴之判決 ,上訴人竟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