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15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九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藉金新台幣二百萬 元(見原審卷第九十七頁),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三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其中一百二十八萬八千五百四十元係上訴人於刑事庭移送 民事庭後追加請求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被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精神慰藉金二百萬元及醫療費四萬元,除其中三萬元勝訴部分,上訴人亦提起上訴 ,於法不合,本院另行裁定駁回外,其餘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醫藥費四萬元,核 屬擴張之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