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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1

給付貨款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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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八號   上 訴 人 環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湘澤   被 上訴 人 百鴻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主張在原審未主張之新證據,並以原審取 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不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 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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