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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06

廢棄被上訴人所作判決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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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五號   上 訴 人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被 上 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與乙○○等間請求廢棄被上訴人所作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四八七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見:本院十九年抗字第 三一三號判例)。本件上訴人並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當事人,竟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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