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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06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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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 ○        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三一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第一、二審均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 同)七十五萬元,迨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付上訴人一百 二十萬元」(見上訴人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民事補狀之記載),其中四十五萬元核 係在本院所為擴張上訴之聲明,揆諸上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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