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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3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擴張聲明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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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一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坤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擴張聲明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該部分僅新台幣一百 五十四萬一千七百四十元本息,其上訴聲明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一百八十萬零七 千六百元本息,擴張聲明二十六萬五千八百六十元本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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