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2/14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4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   上 訴 人 華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敦仁   被 上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訴訟代理人 涂又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 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 三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七 日,算至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八十五年七月三日始提 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