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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20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7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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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六號   上 訴 人 乙 ○ ○        甲 ○ ○   被上訴人 褚 有 銘        褚 有 欽        褚 秀 琴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 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查原判決就被上訴人部分,係判決駁回其上訴。就 此部分,上訴人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乃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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