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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27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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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八號   上 訴 人 乙○○         張俯銘         張敏勤         張敏華         甲○○   被 上訴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其五人依序請求給付新台幣十七萬八千 九百零八元、六萬元、六萬元、六萬元、六萬元及各該利息之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 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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