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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10

給付派下房份金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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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吳端容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派下房份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受第二審不利判決之當事人為限,否則不得為之。本件上 訴人吳端容並非原判決被上訴人何懿德之承受訴訟人,其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業經原 法院以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竟就第二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自屬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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