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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28

交付買賣標的物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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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 士 宦律師         林 望 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查上訴為不服原審法院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原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 要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在原審受勝訴判決,其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 自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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